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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城城、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终3306号
案件名称冯城城、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城城;超威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3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城城,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鱼桥村叶庄队2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044631852,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董事长。

上诉人冯城城因与被上诉人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经审查,原审法院已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冯城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冯城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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