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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与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562号
案件名称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与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562号 原告: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赞善办事处福益村。

法定代表人:吴建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宾,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秦金牛。

被告: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邺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国栋。

被告: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

法定代表人:周立章。

原告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被告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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