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5民初1048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仓建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
法定代表人:陆东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太仓市仓建超市有限公司沙溪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
负责人:陆东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同乐,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上述两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仓建超市有限公司、太仓市仓建超市有限公司沙溪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