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160号原告:中山市环宇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东岸北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袁卓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居然靓屋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五队。
法定代表人:汪林朋。
被告:中山市夏盟科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利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夏传林。
原告中山市环宇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中山环宇公司)诉被告北京居然靓屋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夏盟科技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中山环宇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环宇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环宇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山市环宇灯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