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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11民初39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1民初39号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住山西省吕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

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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