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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1民初414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414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岑巩县思州路与新兴大道交叉口北50米。

负责人:杨尤金,该局局长。

被告: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孔玮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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