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395号原告:刘建辉,男,汉族,1980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权,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亚亚,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新区飞朋水暖器材加工厂,经营场所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经营者:孙朋飞,男,汉族,1986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聪聪,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建辉与被告商丘新区飞朋水暖器材加工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2021年4月26日,原告刘建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辉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刘建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