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62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卫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新区中宏501。
法定代表人:邓五桂,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邵阳卫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
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王品书记员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