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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刘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157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刘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刘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5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鹤,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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