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5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鹤,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