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383号原告:重庆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3。
法定代表人:何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自贡市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洞桥居委会4组。
法定代表人:梁永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雨,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溢香食品批发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国际食品交易中心1区001栋03层049铺。
经营者:许亚男。
原告重庆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果然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溢香食品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重庆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