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1672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注册号110111-3670555,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黎清,江苏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翠琴,江苏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祥全球购云商(无锡)有限公司悦城源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08T8L6G,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悦城源筑14-5。
负责人:张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经伦。
江苏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与被告瑞祥全球购云商(无锡)有限公司悦城源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玥之秘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此款已由玥之秘株式会社预交),由玥之秘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