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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与邵东市宋家塘零食满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178号
案件名称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与邵东市宋家塘零食满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邵东市宋家塘零食满铺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78号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67号运达中央广场商务综合楼7层7006号。

法定代表人:晏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波,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冬雪,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市宋家塘零食满铺便利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兴和大道845号门面。

经营者:彭满桂。

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市宋家塘零食满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周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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