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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济南市历城区平和茗茶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14民初820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济南市历城区平和茗茶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济南市历城区平和茗茶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820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平和茗茶店,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综合批发市场茶城**信阳毛尖。

经营者:陈诚,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平和茗茶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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