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48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颜奕鸣。
被告:永康市顾得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诚信路229号内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丽群。
被告:天津市志辉华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景观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宏宇。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永康市顾得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志辉华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陈 洋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