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6民初1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燕,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成,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海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