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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开发区天顺烟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7民初6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开发区天顺烟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开发区天顺烟酒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民初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刚,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开发区天顺烟酒百货店。

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化工路建业门面房西侧。

经营者:平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金,该店实际经营者。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开发区天顺烟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开发区天顺烟酒百货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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