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3民初3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白芳手机配饰店,经营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河西地下商业街C区***号。
经营者:白某。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白芳手机配饰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并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代理审判员 何 霖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曾庆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