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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利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龙湾佰盛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03民初2019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利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龙湾佰盛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利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龙湾佰盛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201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被告:常熟市利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招商东路168号(男装中心)A-562。

法定代表人:望福利。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龙湾佰盛超市,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龙湾国际2011���*******号****号。

经营者:彭正德,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利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龙湾佰盛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利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龙湾佰盛超市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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