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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153刑初148号
案件名称唐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荣昌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渝0153刑初14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龙,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8]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晓丽、被告人唐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龙于2013年1月19日在淘宝网上注册店铺名为“重庆XXXX运动器材”的淘宝店铺(注册账号:tb353XXXXX),并绑定了以其手机号153XXXXX173注册的支付宝账户。

唐龙以该店铺为平台经营运动器材。

2014年中旬,唐龙在明知杜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公司在未获得耐克国际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SGG利是高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仍然从杜某处购进假冒耐克、斯伯丁注册商标的篮球并在其经营的“重庆XXXX运动器材”店铺销售。

至2016年3月10日,唐龙共在杜某处购进了75877元假冒耐克、斯伯丁注册商标的篮球,并在“重庆XXXX运动器材”店铺销售,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违法所得12000元。

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唐龙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荣昌区公安局从唐龙处扣押其违法所得7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唐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指认笔录、交易明细、发货记录、付款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唐龙进货统计表、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情况说明、耐克、斯伯丁、NBA商标权利人意见书、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证人杜某、郭某、龚某的证言、被告人唐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龙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

唐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

唐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属自首,唐龙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可从轻处罚。

综合唐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唐龙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被告人唐龙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退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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