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6号原告:陈宏伟,男,195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铁。
被告: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慧,女。
被告:浙江群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建立。
原告陈宏伟与被告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浙江群悦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并于同年4月9日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浙江群悦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审理中,原告以其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宏伟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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