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114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州区先进街道宏城嘉苑乐哈哈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
经营者应丹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州区先进街道宏城嘉苑乐哈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