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辖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邦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欣,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远,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23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因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XXX弄XXX号底楼,非一审法院辖区,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韡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