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836号原告:徐先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倩,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燕妮,女,汉族,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
原告徐先胜与被告卢燕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13××××.7、名称“餐具套件(钻石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徐先胜于6月7日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先胜申请对卢燕妮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先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徐先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