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19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顺天伟业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76-7号。
法定代表人:杨守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宏,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顺天伟业手机连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