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864号原告:刘交兵,男,汉族,1984年10月26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胜际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投资人:陈结芳。
被告:陈结芳,女,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刘交兵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胜际灯饰厂、陈结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26××××.0、名称“吊灯(860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2018年6月11日,刘交兵以已与中山市横栏镇胜际灯饰厂、陈结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刘交兵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交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交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