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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昌李记商贸有限公司、曾俊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387号
案件名称北京先昌李记商贸有限公司、曾俊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先昌李记商贸有限公司,曾俊傅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先昌李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新发地桥西侧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调料大厅******号。

法定代表人:曹玉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俊傅,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先昌李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先昌李记公司)与被上诉人曾俊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4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先昌李记公司住所地虽在北京市丰台区,但原告曾俊傅住所地在湛江市,且曾俊傅起诉时提交的证据证实,广州市是其通过网络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即广州市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先昌李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故裁定驳回先昌李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先昌李记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产品是通过网络购买的,侵权行为地不明确,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原审被告住所地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曾俊傅住所地在湛江市,且其以网购方式购买涉案侵权产品并在广州市收货,故广州市可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的规定,广州市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曾俊傅已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先昌李记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先昌李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苏大清审 判 员  王晓琴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 利书 记 员  周夏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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