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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毅与中山市坦洲镇禅艺家具店、中山市仙耀舍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572、573号
案件名称罗毅与中山市坦洲镇禅艺家具店、中山市仙耀舍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毅,中山市坦洲镇禅艺家具店,中山市仙耀舍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572、573号原告:罗毅,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见、梁乐韵,系广东XX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坦洲镇禅艺家具店(经营者:莫仙佈,男,汉族),经营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仙耀舍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莫仙佈。

本院审理原告罗毅诉被告中山市坦洲镇禅艺家具店、中山市仙耀舍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毅撤回两案起诉。

572号案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计1337元;

573号案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计1165元,均由原告罗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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