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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419-421号
案件名称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王继华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419-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荔枝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

原审被告:王继华,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邦公司”)、原审被告王继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系列三案,不服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4400-4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万孚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省基层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批复的内容,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享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即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本系列三案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两被告万孚公司和王继华的住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该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综上,被告万孚生物公司主张本案应当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万孚生物公司对本系列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本系列三案为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本系列三案的两被告万孚公司和王继华的住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内有权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法院,对本系列三案具有管辖权。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故万孚公司请求按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将本系列三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万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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