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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雷正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终1148号
案件名称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雷正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雷正举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1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乐民路布吉一村商业大厦*楼***房(办公住所)。

法定代表人:范倩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正举,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

上诉人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信公司)与被上诉人雷正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华信公司于2018年2月3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于2018年2月9日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华信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人民币1800元;

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至今华信公司既没有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减交上诉费申请。

本院认为,华信公司不履行法定的上诉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华信腾辉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7)粤0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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