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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艾乐博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启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廉江市廉城宇恒电器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号之二
案件名称佛山市艾乐博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启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廉江市廉城宇恒电器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艾乐博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启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廉江市廉城宇恒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号之二原告:佛山市艾乐博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农百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启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江埔街。

法定代表人:谭柱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金,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廉江市廉城宇恒电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廉江市西街。

经营者:陆平,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佛山市艾乐博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乐博公司)与被告广州启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盈公司)、廉江市廉城宇恒电器厂(以下简称宇恒电器厂)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41068××××.0)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启盈公司、宇恒电器厂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一种用于自动化生产线的对中定位机构”(专利号:ZL20141068××××.0)权利要求1的侵权行为,启盈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上述专利权的产品,宇恒电器厂立即停止使用侵害上述专利权的产品。

2.启盈公司、宇恒电器厂立即销毁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有原告代理人在场。

3.启盈公司、宇恒电器厂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万元。

事实与理由:艾乐博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用于自动化生产线的对中定位机构”的发明专利,2016年11月23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41068××××.0。

艾乐博公司经调查发现宇恒电器厂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启盈公司制造、销售的侵权产品。

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查明,2017年9月22日,被告宇恒电器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号为ZL20141068××××.0、名称为“一种用于自动化生产线的对中定位机构”的发明专利权无效。

2018年4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7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应以专利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和基础。

根据查明事实,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依法应视为自始不存在。

因此,原告艾乐博公司丧失了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艾乐博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佛山市艾乐博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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