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1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经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卖新公路1651弄26号。
法定代表人:金文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特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胜石村钟创路50号(厂房B)。
法定代表人:张鹏。
上诉人上海经盈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特域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海经盈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于2018年5月15日向上诉人上海经盈实业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1100元;
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至今上海经盈实业有限公司既没有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减交二审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经盈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的上诉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经盈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