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820号原告:凌国东,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谭传剑,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佰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冯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凌国东与被告广州市佰锐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49××××.3,专利名称为“LED灯(A8-B)”】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案。
原告凌国东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凌国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国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凌国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