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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国东与广州市佰锐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820号
案件名称凌国东与广州市佰锐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国东,广州市佰锐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820号原告:凌国东,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谭传剑,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佰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冯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凌国东与被告广州市佰锐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49××××.3,专利名称为“LED灯(A8-B)”】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案。

原告凌国东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凌国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国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凌国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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