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81民初177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先春,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刘集镇千家惠百货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刘集镇街道。
经营者:洪圣兵,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仪征市刘集镇惠千家服装店,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刘集镇刘集街道通扬路。
经营者:吴诗秋,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刘集镇千家惠百货商行、仪征市刘集镇惠千家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