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44号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庞秋月,均为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颐养轩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邹异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广州颐养轩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201420492182.4“艾灸底座结构及艾灸装置”。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王明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