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596号 原告:深圳舒帮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联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纳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秀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舒帮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纳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舒帮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舒帮达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舒帮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深圳舒帮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