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29号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东座407、408,法定代表人:刘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宇霖,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实验区亮秀路72号2层及3层。
法定代表人:胡煜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昴氏(上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55号2506-2510室。
法定代表人:SCOTTLESLIEBROWN。
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昴氏(上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1011××××.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立案后,原、被告双方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案。
2018年6月21日,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