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537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智杰副食店,经营场所武汉市硚口区江山如画*期*层**号。
经营者:郑淑芬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鹏杰,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智杰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