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141号原告:深圳市领尚名品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壮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踏月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
法定代表人:姜琼。
原告深圳市领尚名品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踏月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12××××.X、名称“可弹琴的花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2018年6月12日,深圳市领尚名品数码有限公司以已与东莞市踏月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领尚名品数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领尚名品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领尚名品数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