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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酷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203民初195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酷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酷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195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酷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街1-2层A-C轴、12-13/1轴公建。

法定代表人方楠,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云,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酷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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