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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华士吉恒百货超市与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民终978号
案件名称江阴市华士吉恒百货超市与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市华士吉恒百货超市,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终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华士吉恒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三村陆瓠西路*****号。

经营者:何俊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市华士吉恒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吉恒超市)因与被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10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恒超市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恒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阴市华士吉恒百货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阴市华士吉恒百货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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