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64号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南路名豪丽城6栋18A。
法定代表人:汪建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蓉,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酷沃天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9层1904室。
法定代表人:卢莉,运营总监。
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酷沃天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酷沃天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酷沃天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