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337号之二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泓,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淼,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军,北京柳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冠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开庭前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的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由判令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3000万元以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0万元。
其后,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