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1民初5086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尚湖镇千家汇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冶塘尚湖大道55号。
经营业主:于利强,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尚湖镇千家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已和解解决彼此间纠纷为由,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尚湖镇千家汇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尚湖镇千家汇超市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