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63号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台州市黄岩安星淘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孙芳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安星淘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