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365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号。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丁紫钰玩具店。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东富商城*座第*层***室。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丁胜。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丁紫钰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