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594号原告:上海辰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塘浜路103号464室B座。
法定代表人:方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上海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任道远烘焙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号华东茂**幢大洋百货*楼。
经营者:任道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辰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任道远烘焙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辰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辰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辰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