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820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西区正茂百货批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日升华庭商住小区商铺3卡。
经营者:吴正波,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吴正波,个人情况同上,系中山市西区正茂百货批发商行的经营者。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西区正茂百货批发商行、吴正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