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民初46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玉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营,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新世纪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2018年6月21日,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