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民初24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火花加盟店,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卧牛村徐商公路南侧火花农贸市场*楼。
经营者:徐象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火花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