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民初636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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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该公司员工。
被告:鞍山市铁东区艾特电子商行,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五一路**号电脑城*楼**号。
经营者:杨璐。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铁东区艾特电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应予退还5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